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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發布 落實企業召回主體責任
發布時(shí)間:2017-03-17   浏覽:4198次

醫藥網2月13日訊 國(guó)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日前發布《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》,明确要(yào / yāo)加強控制上(shàng)市後存在(zài)缺陷的(de)醫療器械産品風險,消除器械安全隐患,落實企業召回主體責任,保護公衆安全。

 

  根據辦法,醫療器械生産企業是(shì)其生産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(de)負責主體。應當按照辦法的(de)規定建立健全醫療器械召回管理制度,收集醫療器械安全相關信息,對可能的(de)缺陷産品進行調查、評估,及時(shí)召回缺陷産品。

 

  根據醫療器械缺陷的(de)嚴重程度,辦法将召回分爲(wéi / wèi)三級,其中一(yī / yì /yí)級召回适用于(yú)使用該醫療器械可能或者已經引起嚴重健康危害的(de)情況。辦法明确,醫療器械生産企業做出(chū)召回決定的(de),一(yī / yì /yí)級召回應在(zài)1日内通知到(dào)有關經營企業、使用單位或者告知使用者。

 

 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、使用單位應當積極協助醫療器械生産企業對缺陷産品進行調查、評估,主動配合生産企業履行召回義務,按照召回計劃及時(shí)傳達、反饋醫療器械召回信息,控制和(hé / huò)收回缺陷産品。

 

      食藥監總局表示,在(zài)實踐中,以(yǐ)企業主動召回爲(wéi / wèi)主,政府部門責令召回爲(wéi / wèi)輔。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,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過調查評估,認爲(wéi / wèi)醫療器械生産企業應當召回存在(zài)缺陷的(de)醫療器械産品而(ér)未主動召回的(de),應當責令醫療器械生産企業召回醫療器械。


生産部

2017-2-14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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